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2024年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公示

点击数:2692024-10-06 09:11:14 

  (一)项目名称: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2024年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

  (二)调查地块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南侧。

  (三)调查内容:5个土壤监测点,其中表层4个,深层1个。土壤监测指标pH值、重金属(镉、铅、铬(六价)、铜、锌、镍、汞、砷、锰、锑)、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苯乙烯、1,2,4-三甲苯)、三氯乙烯、溴甲烷、四氯化碳、多环芳烃(萘、苊、苊烯、芴、蒽、菲、荧蒽、芘、苯并[g,h,i]苝、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苯[1,2,3-cd]芘)、酚类(苯酚、2-氯酚、2-甲酚、4-甲酚、2-硝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4-二氯苯酚)、水溶性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2个地下水监测点,监测指标:pH值、重金属(镉、铅、铬(六价)、铜、锌、镍、汞、砷、锰、锑)、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1,2,4-三甲苯)、三氯乙烯、溴甲烷、四氯化碳、多环芳烃(萘、苊、苊烯、芴、蒽、菲、荧蒽、芘、苯并[g,h,i]苝、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苯[1,2,3-cd]芘)、水溶性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石油类、挥发酚、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氨氮。

调查结论:①土壤调查结论:地块内共布设5个土壤采样点,送检7个土壤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在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

送检样品中有检出的污染物包括pH值、9项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锌、锑、锰)、3VOCs(甲苯、苯乙烯、间,-二甲苯)、12SVOCs(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苯[1,2,3-cd]芘、苯并[g,h,i]苝、䓛、荧蒽、蒽、芘、菲)、水溶性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共27

土壤环境整体呈弱碱性;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锌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锰未超过推导值8240mg/kg甲苯、苯乙烯、间,-二甲苯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苯[1,2,3-cd]芘、䓛7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蒽、荧蒽、苯并[g,h,i]苝、芘、菲5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对比全厂关注污染物检出结果,苯并[a]在轧钢浊环水处理西南侧处的AT2-005检出值较高。

同时根据2024年与2023年、2022年、2021年土壤检测数据对比分析可知:

轧钢单元所在区域土壤中苯乙烯、䓛、二苯并[a,h]蒽、蒽、芘污染物浓度呈上升趋势;1,2,4-三甲苯呈下降趋势;其余监测指标监测值浮动变化不大,无明显累积现象

②地下水调查结论:本地块共布设2个地下水井,包括一个背景点,共送检3组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背景样和1个平行样。

本年度文丰钢铁的送检样品中检出的污染物包括: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氨氮、钠、氟化物、汞、砷、锑12

送检地下水样品中pH值、总硬度、氯化物、钠、汞、砷、锑的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限值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锰、氨氮、氟化物监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限值的情况,超标率在104.8~533%不等。

超标污染物中锰、氟化物为关注污染物,说明企业生产活动对地下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后期应重点针对地下水超标因子进行跟踪监测。

经对比分析监测值及对照值,情况如下:

地下水监测指标中,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汞、硫酸盐、氯化物监测值与对照值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化;锰、氨氮、钠、氟化物、砷、锑监测值较对照值有升高,企业从事轧钢等生产活动,产生的三废可能对厂区内的地下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根据2024年与2023年和2022地下水检测数据对比分析可知:

地下水环境中氟化物、砷、锑浓度呈上升趋势;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浓度呈下降趋势;其他关注污染物浓度基本稳定。

氟化物、砷、锑的监测值相比2023年监测数据,均未超过30%以上

  (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反映与项目自行监测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交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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