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7632017-02-21 17:09:19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许 可 公 示 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目 录
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服务规范
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四、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五、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一、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各岗位人员服务规范
(一)咨询、材料接收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着装整齐,对询问要有问必答,对于不清楚的业务及时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给予明确、准确的答复;不属于本窗口的咨询业务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并尽可能提供联系和咨询方式。
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如服务期间因故离开窗口中断服务,必须摆放暂停服务牌,内容包括离岗原因、去向和联系方式,向服务对象明示并引导服务对象在其他窗口办理业务,以防服务对象在无人窗口前等待。
接收材料快速准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的齐全性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完成初审的申请材料应做好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下一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受理工作。
(二)申请材料审查人员
业务熟练,对相关的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内容清楚,对外答复清晰准确。
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
逐级审核。各级审核人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对申请受理材料的审查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流转到下一审查岗位并做好登记。
(三)评审材料审查人员
要求与申请材料审查人员相同。
(四)审批结果的告知和发放人员
相关要求同咨询、材料接收人员岗位要求。
行政审批过程参与人员应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秘密,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名 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四、受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六、审批数量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
下载地址: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2. 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接收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办公时间
十、基本办理流程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流程见“十、基本办理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提交变更申请,需要现场评审的流程见“十、基本办理流程”
无需现场评审的,直接进入审批环节,流程见“十、基本办理流程”中的审批流程
(三)依申请注销
提交注销申请,按发文程序起草公告
十二、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三)审批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资质认定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二)电话投诉:
(三)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乘车路线: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65个工作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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